贵州师范学院人员、机构异动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异动情况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本办法所指机构异动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人员异动和机构调整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岗前与原单位和国资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国资处通报有关情况。
1.办理离退休、离岗退养有关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移交单》,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正式账卡物移交手续,同时将所经管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资产管理员。手续完毕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一般信息变动,变更资产使用人,国资处签章后方可离岗。
2.办理了离退休、离岗退养手续,但又由学校返聘的人员,需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可使用本人原管理的国有资产,但应先经本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批准。聘任期满后,本人应移交所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调出学校人员,应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移交单》并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妥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国资处签章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调动手续;辞职、自动离职人员,由原单位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因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出国人员(两年以上)应在出国前,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国有资产有关手续,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离校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出国人员单位监督不力造成的损失,由该单位予以赔偿。
第六条 因病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国有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实验室设备管理员负责,并应在本人离岗(或死亡)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经查实确因原单位资产管理员或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
第七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带走原管理的国有资产,本人应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移交单》并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同时移交所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带走的,经原单位负责人审查,国资处审批同意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原资产管理单位(含所属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和现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核实账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移交单》并办妥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凡未办妥国有资产内部移交手续而导致资产变动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异动情况,须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移交单》,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
1、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产使用人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为资产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科研处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优化调整中产生的资产异动必须由使用单位报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后交国资处,国资处汇总上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变动。
2、涉及到资产调出、调入的单位,单位内部必须对变动资产进行清查,重新落实使用人(管理人)、存放地点。
3、固定资产留在原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一般信息变动流程变更使用人及存放地点。(资产管理员需要将接收人签字盖章的纸质移交表作为附件上传到系统)。
4、固定资产需要转移至其他单位的,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部门调剂流程提交部门调剂申请,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照流程接收资产。双方协同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5、国资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变动情况表调整系统基础数据。
6、机构调整、专业变化形成的实验室闲置资产,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报教务处、科研处、国资处,汇总上报学校统一研究处置。
7、待报废资产留在原使用单位,国资处按省财政厅资产处置年限分批次进行资产处置。
8、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新机构正式调整到位后,由国资处监督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区分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济赔偿条款由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审计处共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